2013年9月1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颁布20周年纪念日。20年来,作为我国第一部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它推动了我国无线电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它为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推进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无线电管理后续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0年过去,技术不断发展,电磁环境日益复杂,作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基础手段和重要依据,该《条例》也面临着新形势带来的新问题。面对成绩与挑战,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如何应对?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局长谢飞波。
有法可依促进发展
记者:今年是《条例》颁布20周年,在过去的20年里,这部《条例》的实施对于无线电管理工作来说,有着怎样的意义?
谢飞波: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条例》明确提出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强调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历程,开创了现代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
《条例》颁布后,我国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无线电管理从最初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逐步发展到目前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手段综合管理的阶段。
记者:《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谢飞波:该《条例》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辐射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自此,我国无线电事业步入快速发展时期。
20年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从国家大局出发,统筹保障通信、民航、广电、交通、气象、渔业、铁路、航天、公安、军队等行业和部门用频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规范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减少干扰隐患,有力地保证了各行业各部门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做好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不断加大对重大活动、重要地域、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保护性监测,及时消除干扰隐患,保障了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使用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国边境地区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要,多次组织与俄罗斯、朝鲜、越南、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了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维护了我国无线电频率台站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做好我国卫星轨道资源的国内协调、国际申报、国际协调和日常维护工作,多次组织开展了与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十多个国家主管部门间的卫星网络协调会谈,保护我国已在国际电联登记的卫星频率轨道资源使用权益。
与此同时,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能力也在迅速提升。全国已建成由9个短波监测站组成的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实现了对欧亚大陆和太平洋地区的短波信号进行监测和干扰源定位的能力,并具备了覆盖重点城市主要区域的超短波监测能力。建成了31个省(区、市)联网运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可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实时查询和传送。
依法行政面临管理难题
记者:从解除“少设、严管”禁令,到42种无线电业务的广泛应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已经逐渐成为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随着无线电应用的增多,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的难题也在不断增加,如何解决这些难题?
谢飞波:随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大量应用,我们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也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它和土地、森林、矿藏一样,是有限的、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是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推进,无线电频谱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长,也使得电磁环境日趋复杂,无线电干扰呈现多样化态势,无线电监管、协调的难度不断增加,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日趋繁重。
解决这些难题的根本在于,在无线电管理中加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创新管理和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如修订和完善20年前制定的《条例》,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
记者:修订和完善《条例》,对新时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来说,有着怎样的促进作用?
谢飞波:《条例》作为我国无线电管理中的基本法律规范,推动了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环境下不断发展。但是,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20年前制定的《条例》中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无线电技术应用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尽管《条例》颁布后,我国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各省(区、市)也纷纷制定了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法规)、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等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如,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社会各界依法使用频谱资源、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无线电安全使用意识不足,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和销售等流通领域的监管缺失等。
当前,中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推动两化深度融合、以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在这种背景下,审时度势地修订和完善《条例》则显得更加迫切而必要。
完善立法 促进制度创新
记者:据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一直在积极推进《条例》的修订完善工作,你能否从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发展、满足无线电管理工作需要和促进制度创新等方面,谈谈修订后的《条例》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谢飞波: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制度创新是根本。修订后的《条例》主要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要确定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科学管理频谱资源。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保障其各项职能都有法可依。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配置方式有了新的需求,有必要建立无线电频率资源有偿使用的多元化配置方式,确定资源的使用期限,完善资源的收回制度。第二,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实现台站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在无线电台站管理中,坚持贯彻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管理概念,充分保障各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允许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空中电波秩序。无线电管理机构需建立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保障无线电安全,使无线电管理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加快建立电磁环境保护制度。随着信息化不断向纵深发展,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深入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工业、科研、医疗等设备设施产生的大量电磁干扰,导致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将电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十分重要。第五,完善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有效减少干扰隐患,保障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六,要完善涉外无线电管理制度,有效维护我国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使用权益。
记者: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应该采取怎样的思路?
谢飞波:法律法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手段。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关注。
要深刻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大力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抓紧做好《条例》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完善无线电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有益补充。
要扎实抓好无线电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首先应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能力。
加大无线电管理法制教育和宣传力度,增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用户和设台单位及个人的无线电法律责任观念,以及依法用频、依法设台意识,提高全社会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中的重要性认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规范使用各类无线电设备,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各类无线电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和电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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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发展历程
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日益加强,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增加了对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增加了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是国有资源的属性。
2010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工信部发布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