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第六条,委托设台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审批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申请,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因此,设置、使用发射功率小于15瓦,但通信范围涉及两个省以上的短波业余无线电台,应向设台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