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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字体: 2010年10月26日 00:00

为确保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制定了《 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通告。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成功召开,满足应用于广州亚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的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种有害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广州亚运会是指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亚残运会是指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第二条 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在广东省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赛区所在地的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城市规划、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并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由广州市政府、广州亚组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军区司令部通信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召集的广州亚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协调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广州亚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广州以外赛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牵头的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当地有关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管理

  第六条 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申请在广东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国用户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用户,申请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国内地用户,应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将频率申请转交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审批完毕后,发放《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申请在广东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八条 获得《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按照有关通知,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有关的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检测。

  第九条 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指标使用;没有“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条 卫星移动电话(终端)、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需要经核准确认,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在广东省境内的使用不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需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并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各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要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有关管理部门将对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800MHz集群共网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除外)。

  第十三条 实行无线电管制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国内地用户,要制定无线电通信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无线电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第三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出)境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境手续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出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其打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进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海关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复运出境。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申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各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干扰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无线电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九条 任何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对运动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辐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或强制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二十条 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依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公安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发射设备的,将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对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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