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7年7月1日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重大修订后,中心受部无线电管理局委托,第一时间开展了《刑法》第288条案例研究。研究表明,虽然修订后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了入刑门槛,加重了法定刑,但“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又成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拦路虎。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法院已审结的适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例分析,目前适用该罪主要集中在“伪基站”犯罪案件,而对于使用“黑广播”或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影响等其他类型的案件,尚未入罪,当然也没有适用该罪名。中心开展的此课题研究,重点对《刑法》第288条中“情节严重”部分进行了研究分析。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修订后,该罪由原来的“结果犯”变为刑法理论中的“情节犯”。“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首要问题。“情节严重”是一个综合性的构成要件,它涉及到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的情形较多,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结果,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等,如:《解释》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是针对犯罪的对象;《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是针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此外,课题组还对罪数、共同犯罪、量刑、证据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这些研究成果在两高起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运用,有力地发挥了中心作为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的决策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