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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推进“频谱核查”立法工作

【字体: 2016年04月12日 11:12 来源:manbetx导航网 作者:杨晓娇

近年来,美国积极推进频谱核查立法工作。2009年、2012年,国会议员分别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提交《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目前该法案仍在审议中。美国立法程序较为复杂,制定一部法律一般需经众议院、参议院和总统三方审议通过。尽管《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正式成为一部法律尚需时日,但其中一些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现给出《2012年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的相关要点,并附上该在审法案的译文,供我国开展频谱使用评估工作时参考。

频谱核查法案概览

一、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TIA)负责对所管理的无线电频谱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并提交相应核查报告(须脱密)。美国频谱核查的频段范围是300MHz~6.5GHz。

二、美国频谱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1.统计各频段中持照人的数量和经授权的联邦政府用户的数量;

2.统计授予持照人和联邦政府用户使用的频谱总量,以及相应发射机、接收机和用户终端的大致数量;

3.获取上述发射机、接收机和用户终端目前的工作方式(是否为空间电台、航空电台或地面电台)、功能及其性能;

4.获取用以刻画、评价各频段使用情况的等值线示意图、覆盖情况、接收性能等参数;

5.获取基站或固定发射机的大致地理位置;

6.统计各频段大致的已用程度(如时间占用度、最终用户数量等);

7.统计经授权的免执照设备的类型。

三、美国将建立公共网站向公众公开FCC和NTIA的有关频谱核查数据,并至少每季度对其进行更新,从而反映执照(牌照)的转让和拍卖情况,以及划分、分配和授权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四、如果美国有关联邦机构首脑认为披露频谱核查的相关数据将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则该联邦机构应通知NTIA予以保密处理。如果美国非联邦政府的频谱持照人认为披露频谱核查的相关数据不利于公共安全,或者依法禁止披露,持照人有权申请在频谱核查工作相关网站以及核查报告中不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美国频谱核查立法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今年,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启动了频率使用评估工作,这项工作与美国推进的频谱核查立法工作的目标相近。当前,manbetx新万博官网、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正在起草相关工作方案和评估规范。在相应的顶层设计过程中,可考虑借鉴美国《2012年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中关于频谱核查的对象、内容、周期等有关内容,结合我国实际设定我国频率使用评估工作的具体评估项目。另外,为了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的频率使用评估制度,形成一系列真实有效的评估报告,并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着力加强频率使用评估工作经验的积累,不断推动这项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

附:美国《2012年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 译文

《2012年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

(第112次国会会议第二阶段)

2012年7月25日斯诺女士(代表自己和华纳先生)介绍了下列法案。该法案已经二读并转呈商业、科学和交通委员会。

法 案

提议建立一部针对“联邦通讯委员会和国家电信与信息局管理的无线电频谱”的核查法案。本法案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国会代表提出。

第一节 短标题

本法可称作《2012年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

第二节 频谱核查

一、本法案修订通信法案

即在《1934年通信法案》标题III下第I部分(见美国法典47卷第301条)的结尾处增加以下内容:

第343节 频谱核查

(一) 无线电频谱核查

《2012年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颁布之日起1年内,并在此后每两年,委员会应与NTIA和科技政策办公室协商后,开展以下活动:

1. 报告。应准备一份报告,至少包含对各管理机构管理的300MHz-6.5GHz内每一个频段的核查情况。报告应包括除第(二)部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信息外的以下内容:

(1)每一频段的持照人及经授权的联邦政府用户;

(2)此频段内授权每个持照人或联邦政府用户使用的频谱总数(以总和形式以及百分比形式表示);

(3)此频段内已应用或已授权各执照人或联邦政府用户使用的发射机,用户终端或接收机的大致数量(不含无意发射机);

(4)如果以下信息可收集,也应包含在报告中:

(5)上述发射机、接收机和用户终端目前的使用类型(是否为空间电台、航空电台或地面电台),不含无意发射机;

(6)上述发射机、接收机和用户终端被授权的使用类型(是否为空间电台、航空电台或地面电台),不含无意发射机;

(7)用以刻画、评价各频段使用情况的等值线示意图、覆盖情况、接收性能等参数;

(8)基站或固定发射机的大致地理位置;

(9)各频段或频率大致已用程度(如时间占用度、最终用户数等);

(10)发射机、接收机、用户终端支持的功能和性能等;

(11)此频段内经授权的免执照设备的类型。

2. 公共访问。建立一个集中的门户或网站,使用源自委员会和NTIA的数据,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搜索网站的方式来访问各个管理机构集中的核查数据情况。

3. 更新。尽最大努力,以不低于每季度的频次,维护和更新上述第2条所要求提供的信息,从而反映执照(牌照)的转让和拍卖情况,以及划分、分配和授权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二) 国家安全和保密信息

1. 总则。如果一个联邦机构的首脑认为按照第(一)部分的要求披露信息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时,这个联邦机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将它的决定通知NTIA,并且,

(2)向NTIA提供:

(a)在第(一)部分所要求的信息中,其他可公开的部分;

(b)最大程度地做出与前述决定相关的信息概要以及;

(c)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与前述决定相关的信息。

2. 保密信息。如果该联邦机构的首脑依据2009年12月29日13526号令,或者根据后续关于建立或修改有关保密、安全防护和国家安全信息解密的令,从而决定第一部分所要求信息中的任何一项信息为涉密的,该联邦机构必须:

(1)将它的决定通知NTIA,并且,

(2)向NTIA提供:

(a)第(一)部分第1条所要求的信息中的非涉密部分;

(b)最大程度地做出与前述定密决定相关的信息概要以及;

(c)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所提及的定为保密的信息。

(3)关于附件的限制。NTIA应当根据本部分第1条总则中第(2)款第(c)项或者本部分第2条保密信息中第(2)款第(c)项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供一项附件。NTIA和委员会都不得通过第(一)部分第2条中所述的网站或平台向公众提供任何上述附件,也不可通过其他任何形式向未经授权的个人提供上述附件。

(三) 公共安全非公开

1. 总则。如果非联邦频谱持照人认为,按照第(一)部分的要求向公众披露其特定信息以及将这些信息包含在报告中对公共安全不利,或者执照人的相关信息依法禁止披露,该持照人可以向委员会申请部分或全部地豁免第(一)部分第2条要求的在集中核查门户、网站披露上述信息,以及第(四)部分要求的在国会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的义务。

2. 义务。持照人如申请本小节中所述的豁免,应承担证明其豁免请求合法性的义务,负责提供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该豁免申请。

3. 必要信息。如果委员会根据本小节批准该豁免申请,那么持照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交:

(1)第(一)部分第1条所要求的用于频谱核查的可公开披露的信息;

(2)最大程度地说明这些信息的情况,即说明如果相关信息向公众披露则会对公共安全不利或依法禁止披露信息的情况以及;

(3)一份附件,采用适当的秘密途径,包含委员会已经决定的不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四) 通知国会

1.总则。除本部分第3条规定外,NTIA和委员会应当向相应的国会委员会部门提交第(一)部分第1条所要求的每一份报告。

2. 附件不披露。每份报告应当以非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用于第(二)部分第1条第(2)款第(c)项、第(二)部分第2条第(2)款第(c)项和第(三)部分第3条第(3)款的附件。国会委员会不得将任何上述附件提供给公众或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

3. 附件保密。如果一个报告含第(二)部分第2条第(2)款第(c)项要求的涉密附件时,NTIA和委员会应当:

(1)仅向对相关的机构用户和持照人具有主要监督管辖权的国会委员会部门提供上述保密附件,并且,

(2)将提交情况通知给其他相应的国会委员会部门。

(五) 定义

1. 相应的国会委员会部门。是指参议院的商业、科技和交通委员会,众议院的能源和商业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对相关的机构用户和持照人具有主要监督管辖权的国会委员会部门。

2. NTIA:是指美国电信和信息管理局。

二、进度报告

此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委员会和美国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应当向参议院的商业、科技和交通委员会、众议院的能源和商业委员会报告频谱核查工作的最新状态,以及《1934通信法案》第343节第(一)部分所要求提供的报告,即《2012年无线电频谱核查法案》第(一)部分所述的拟增加的内容。(本文作者系manbetx新万博官网无线电政策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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