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借款已经到手了,借款合同还能不生效?

作者:常亮律师; 日期:2021年08月20日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借款合同生效

网友提问

小刘近日运气爆棚,买彩票竟中了一百万。小刘的朋友小马得知以后,就动了歪心思,串通其医生好友提供假的确诊单,谎称其老母突发心脏病急需用钱治病,找到小刘,请求小刘借款20万元。小刘心软,就把借款打到了小马账户里,小马也写了欠条,表示筹到钱就赶紧还给小刘。过了两天,小刘偶然在街道上看见小马的母亲正精力充沛的在广场上跳广场舞,小刘就觉得自己被小马骗了,立刻找到小马让他还钱。小马却说,“钱都打给我了,咱俩这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了,等我挣到钱我就还给你。现在这钱都被我投资了,取不出来。”小刘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并要求小马返还借款。那么,小刘和小马之间的借款合同,到底生效了吗?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小刘和小马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因为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无效情形。

法院认为,小马作为借款人,恶意串通其医生好友出具假的确诊单,骗取小刘的借款,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根据上述条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借款合同成立并不代表一定生效,对于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并判决小马限期返还借款。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是关于借款合同成立的规定,是对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重大变更,将“贷款人提供借款”从“生效条件”改变为“成立条件”,赋予了借款合同生效的一定限制,而非提供借款时就当然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也要留个心眼,提供借款时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就当然生效了,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以防借款合同其实尚未生效但借款却已经到了别人腰包,再进行讨要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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