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一、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有三种方式:依合同方式设立,依遗嘱方式设立,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
那么居住权如何申请设立和注销呢?
二、居住权的办理
(一)居住权的申请
1、申请主体
依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继承人和遗嘱明确的居住权人共同申请;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居住权设立的材料:
依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二)居住权的登记
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居住权是设立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按照我国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因此,当事人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能导致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
对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消灭和注销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当事人可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三、居住权的权利限制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旨在满足人的住房需求。所以法律对居住权的权利亦有不同于所有权的限制。
(一)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但受让人应当提供知悉不动产存在居住权登记的书面承诺;
(三)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但抵押权人应当提供知悉不动产存在居住权登记的书面承诺。
四、居住权能否对抗执行?
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的物权种类,那么在未来的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标的物设有居住权的,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结合居住权设立的三种情形:即依合同设立,依遗嘱设立和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来分析居住权能否对抗执行。
(一)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
以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又称登记居住权。这是一种最标准的居住权,如同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一样,对其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亦与不动产物权排除执行的规则一样,对在法院查封之前设立并已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此种居住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二)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后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未死亡,二是被继承人已死亡。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在被继承人未死亡时,继承尚未开始,居住权亦未生效,因此被执行人(被继承人)与案外人立有设立居住权的遗嘱能否排除执行,需要看继承是否开始,继承开始,居住权方能生效,才能对抗执行。
(三)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在该判决生效时,居住权生效,案外人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可以排除执行。
综上,以上述三种情形设立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执行,因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居住权合法取得后,是可以对抗法院执行的。